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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某社保诈骗一案案件总结
来源:马政鹏律师
发布时间:2017-05-10
浏览量:1443

案情简介:

201411月至20163月,张某单独伙同沈某、秦某、顾某,经事先预谋,使用包括张某、秦某、顾某三名嫌疑人的社保卡在内的众多他人社会保障卡,以看病的名义冒用卡主身份到医院挂号配药,骗取上海市医疗保险基金共计人民币116万余元。在非法获得医院开具的药品后,张某遂将药品予以贩卖牟利。沈某作为张某的女朋友,在张某的不当引领下,于201510月至20163月期间参与骗取上海市医疗保险基金人民币38万余元,另外两名参与作案人员秦某和顾某分别于20157月至20163月参与骗取医疗保险金人民币12万余元、于201511月至20163月期间参与骗取保险基金人民币4万余元。后四名共同犯罪人员依次被公安机关抓获并被提起公诉,最终本案经审理判决结案。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四名被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医疗保险基金,系骗取公共财物的行为。其中第一被告张某涉案金额数额特别巨大,沈某与秦某涉案金额均是数额巨大,顾某涉案金额数额较大,四人构成诈骗罪,且是共同犯罪。而张某在此次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诈骗罪主犯;沈某、秦某以及顾某则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经法院考虑四名被告人的法定、酌定量刑情节后,分别判决四名被告人:张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沈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秦某与顾某的刑期分别为一年九个月、一年,且二人均被宣告缓刑,缓刑时间与刑期相同。

律师观点:

本律师作为本案被告沈某的辩护律师,参与本案的证据调查、会见、庭审,主要是从对沈某有利的角度进行辩护。

纵观整个案件,不难看出本案值得探讨之处在于,案件罪名虽是诈骗罪,但共同犯罪人的作案手法新颖、相互之间又配合有度,而且与普通的诈骗他人钱财行为也有所不同。虽然都是通过非法的手段占有他人财物,但本案中的诈骗行为损害的利益主体不是普通公民,而是国家机构。法院在审理案件时,不仅要依据事实和证据进行定罪,还要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进行量刑。作为一名辩护律师,在罪名确定无异议时首先要做的就是为自己的当事人争取最大程度的从轻或减轻量刑,从哪些方面为当事人作出有利辩护对当事人的刑罚和刑期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作为本案共同犯罪人沈某的辩护律师,总结以下几点为当事人有利辩护的量刑角度:

1、当事人实施犯罪行为的手段、在共同犯罪中扮演的角色

本案中行为人实施诈骗的手段包括向他人有偿借用社保卡,并到医院开具药品,通过社保优惠获得药品,再对外私自售卖赚取差价,变相骗取医疗基金。本案张某作为主犯,整个操作流程其均全程参与,并指使其余三名从犯参与售卖药品。作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的沈某而言,其主要是协助张某售卖从医院获取的药品并取得非法收益,偶尔参与使用他人社保卡到医院开具并领取药品。对比沈某和主犯张某的作案手段,显而易见的是沈某的行为较为单一。其仅是帮助张某售卖药品获取利益,几乎未参与到医院使用社保卡骗取药品,也就是说沈某实际上只参与了售卖药品获取差价的行为,而没有参与使用医保卡骗取药品的行为。在这个完整的借社保卡、就医开药、取药、售卖获利的流程中,沈某仅参与最后一项,角色应定位为起次要作用的帮助犯、从犯,辩护人从以上事实情节出发,再根据法律规定的量刑从轻处罚规定进行辩护。

2、当事人参与犯罪的时间长短

当事人参与犯罪的时间反映其主观恶性以及对社会产生的危害程度,而法官也会根据被告人参与时间的长短在量刑时有所考虑。判断当事人参与犯罪的时间,通常需要主犯这个“参照物”,本案中的主犯张某从201411月份开始实施犯罪行为,而沈某则是在201510月份参与共同犯罪,时间远远短于张某,因此,在为沈某辩护时,通过分析沈某参与犯罪的时间较短能反映其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较小的角度,向法庭提出对比主犯量刑从轻或减轻的幅度意见。

3、财产犯罪中当事人归案后的退赃情况

退赃与否也能够反映当事人的悔改态度,数额的多少也会影响被告人的量刑,不过当事人退赃也要基于其本人和家人的经济情况,律师可以向当事人说明,在辩护意见中向法官阐明,也可以作为有利于当事人的量刑意见。

4、当事人的自首、坦白情节、认罪态度以及是否是初犯

自首和坦白情节是法定的量刑从宽情节,而认罪态度和是否是初犯则属于酌定量刑情节,亦是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的发挥范围。在做量刑从轻的辩护时是必不可少的一部分。

总结本案沈某的判决结果,其涉案金额为38万余元人民币,已经达到了诈骗罪数额巨大的标准,而且数额相对接近数额特别巨大起点50万。根据《刑法》的规定,数额巨大的量刑幅度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而本案沈某最终被判处两年有期徒刑,法院综合沈某的上述情形后在法定量刑幅度的基础上减轻了处罚。因此,律师在案件中的辩护角度至关重要,找到案件的关键辩点,会为当事人争取法律最大程度的宽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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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马政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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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明伦(苏州)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
    13205*********2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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